(2017)黔011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法定代表人,赵金。被执行人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法定代表人,董建军。本院执行的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黔011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共计26404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情况,不动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晓勇审判员 蒋 琴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耀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