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杨宗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负责人:林惠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宗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杨蔡花,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杨宗华、杨蔡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