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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柯飞、张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飞,张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柯飞,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有,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柯飞与被执行人张国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有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30日,我院申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临时布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柯飞可要求被执行人张国有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有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柯飞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