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万兰与成振国、梁梅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兰,成振国,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兰,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安康里。被执行人:成振国,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化纺里。被执行人:梁梅,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化纺里,系成振国妻子。本院在执行杨万兰与成振国、梁梅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成振国、梁梅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专递费120元,执行费2300元,共计165920元。2012年2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支付1000元。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杨万兰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0元,剩余10592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振国、梁梅名下的存款1059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