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候方与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方,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50号原告:候方,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长廊村。法定代表人:杨列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侯方与被告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侯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侯方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方虽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