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丽萍、杨志峰、杨洁、矣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陈丽萍,杨志峰,杨洁,矣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丽萍。被执行人杨志峰。被执行人杨洁。被执行人矣平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丽萍、杨志峰、杨洁、矣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丽萍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因该房屋加盖为600余平方米,与房管部门的权证不相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丽萍、杨志峰、杨洁、矣平生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3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晟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