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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913李波与汤龙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汤龙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913号原告:李波,女,汉族,1969年5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汤龙保,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李波与被告汤龙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波撤诉。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