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913李波与汤龙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汤龙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913号原告:李波,女,汉族,1969年5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汤龙保,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李波与被告汤龙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波撤诉。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