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新先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先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任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3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先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南二环路北侧1幢3楼1单元东室。法定代表人肖磊,总经理。被执行人任超,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河南新先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新先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任超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任超名下位于惠济区三全路6号8号楼2单元16层160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