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辉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辉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安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韦巍,王秋阳,王金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辉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安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韦巍,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王秋阳,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金榕,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辉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安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韦巍、王秋阳、王金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