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6284王云与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张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6284号原告:王云,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正,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王云与被告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正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金33332元及利息暂计1333元,共计34665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3332元,并承诺过几天就归还。但是原告在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各种借口推脱。于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借款33332元,定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若未及时归还借款,双倍赔偿。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正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发生借款关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正于2017年7月21日向王云借款共计33332元,定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如未及时还款,双倍赔偿”,借款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欠条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正未及时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张正在出具欠条时,约定如若未及时还款,双倍赔偿,该约定已超出法律规定最高限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支付借款本金33332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667(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正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