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久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66号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贵,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久伟,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久伟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固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320322xxx687004)。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沛县汤沐路南侧综合楼(沛房权证政字第××号)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久伟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固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320322xxx87004);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沛县汤沐路南侧综合楼(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