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拽成诉被告家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拽成,家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22号原告:郑拽成,女。被告:家殿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拽成诉被告家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拽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拽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拽成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人民陪审员  包振玉人民陪审员  黄新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