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株洲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380号原告张国辉,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平,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系张国辉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卫国,市长。委托代理人毕丰,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诉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周国辉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平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