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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彩虹与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彩虹,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799号原告:侯彩虹,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锡林区。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法定代表人:郭志轩,董事长。原告侯彩虹与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侯彩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侯彩虹负担。审判员 党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