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黄忠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黄忠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负责人:魏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保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忠在,男,1976年4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忠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忠在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支付供暖费1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5元。因被执行人黄忠在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1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所有款项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52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