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芦峰、张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峰,张颂,孙建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45号申请人:芦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张颂,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孙建明,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峰诉被告张颂、孙建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