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芦峰、张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峰,张颂,孙建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45号申请人:芦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张颂,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孙建明,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峰诉被告张颂、孙建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