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赵中伟与李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伟,李群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05号原告:赵中伟,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李群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中伟与被告李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蒋 俊 军审判员 胡明星审判员刘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俊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