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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盼不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03号原告李盼,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江奇,所长。委托代理人燕海娟,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不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盼承担。审 判 长  易京京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代理审判员  白 敏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枭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