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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乔日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乔日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36号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栗敏,乡长。委托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乔日军,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组。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乔日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乔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及保全费120元,共计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