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子新、孙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新,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新。被执行人:孙雷。本院执行李子新与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