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少华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华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少华,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秭归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少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金少华持一张杨子然二代身份证去到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鸿福大厦中国建设银行东纵分理处办理信用卡开户业务,打算用此信用卡透支现金使用。在填表申办过程中,银行员工钟某等人在核查金少华资料的时候,发现金少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将金少华抓获归案,当场在金少华身上缴获一张金少华本人二代身份证、一张杨某二代身份证、银行开户申请表九张等物品。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原籍材料,银行监控录像,证人钟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金少华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少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金少华否认犯罪,辩解案发当天其喝醉酒了,有点迷迷糊糊,本来是想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卡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金少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少华无视国法,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少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少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金少华否认犯罪的辩解,明显与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少华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少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长 陈进龙人民陪审员 陈文喜人民陪审员 谢上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煊书 记 员 黎俊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