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洋与杨槟、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杨槟,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杨槟,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江兰,女,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王洋与被执行人杨槟、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鄂030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杨槟、江兰应连带偿还王洋借款6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841元。本院在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槟、江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槟、江兰分两次将该款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