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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肖德强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肖德强,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珠藏镇。委托代理人张云梅,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珠藏镇。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伦君。委托代理人江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德强工资人民币24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德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0元,由被告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明确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德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肖德强工资款24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11月1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和执行费3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肖德强同意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肖德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肖德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