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叶军、田瑞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叶军,田瑞芳,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宁虎,魏银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46号之二反诉原告:石叶军,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田瑞芳,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邢台县。反诉被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邢台县豫让路689号。法定代表人赵安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宁虎,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邢台县。被告:魏银平,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邢台县。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叶军、田瑞芳、杨宁虎、魏银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被告石叶军、田瑞芳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邢台县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8月31日反诉原告石叶军、田瑞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叶军、田瑞芳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石叶军、田瑞芳负担。审判员 武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延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