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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逸生、张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逸生,张树明,叶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张逸生,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树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叶福金,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逸生与被执行人张树明、叶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福金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下坊街9号A幢2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已裁定扣留其2017年度的房租收入,因该房屋可能涉及拆除,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