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忠瑞、张秀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瑞,张秀彬,张泳,张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瑞,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退休职工,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彬,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丽瑜,曾用名张丽玉,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瑞、张秀彬与被执行人张泳、张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泳、张丽瑜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泳、张丽瑜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丽瑜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樟城镇XXX单元房产及X号地下X层XX车位,现已裁定拍卖并移送司法评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泳、张丽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泳、张丽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忠瑞、张秀彬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