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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焦三德与林州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张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三德,林州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张继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66号原告:焦三德,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西环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广亮。被告:张继红,男,4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三德诉被告林州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张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三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张继红的起诉。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三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邢 兴人民陪审员  胡捞摸人民陪审员  罗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