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傅某与肖某、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肖某,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11号之一原告:傅某,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肖某,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告: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峡江商城C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傅某与被告肖某、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原告正在进行治疗中,诉讼请求无法主张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以本案还涉及另一受害人傅某,而傅某还处于治疗阶段,未治疗终结,本案需要等待傅某治疗终结后才能审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免收取。审判长 戴剑波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罗花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