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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廖志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58号罪犯廖志来,男,1979年6月21日生,仫佬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志来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7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廖志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初,廖志来伙同王行春、肖现远等人合谋抢劫贩毒人员的毒品后转手贩卖牟利,商定由冯帅兵提供贩卖人员运输毒品的有关信息,廖志来负责驾车搭载肖现远等人到广西南宁抢劫毒品。4月11日凌晨,廖志来驶车搭载肖现远等人在南宁市江南汽车站附近伺机抢劫。次日凌晨,肖现远、刘宾山抢得贩毒人员携带的海洛因一批,廖志来开车接应并一同返回广州市。4月14日11时许,王行春等人携带上述毒品到番禹区某酒店准备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收缴块状物三块【净重1042.81克,海洛因含量为74.5%】。廖志来虽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廖志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志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