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宝泉与王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泉,王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43号原告:冯宝泉。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晶,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冯宝泉与王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宝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宝泉负担。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