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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红与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红,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897号原告:张月红,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崔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张月红与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月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