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红与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红,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897号原告:张月红,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崔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张月红与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月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