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合伦,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异73号异议人(第三人):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农寺街51-129号。法定代表人:钟朝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伟,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经济开发区长白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江泽佩。被执行人: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家花园路23号。法定代表人:薛合伦。被执行人: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莫敬源。被执行人: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与马家花园路交界处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薛合伦。被执行人:薛合伦,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3号。法定代表人:薛合伦。第三人: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合伦。第三人:薛莲,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纳米塑胶有限公司、薛合伦以及第三人成都正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正光生态科技公司)、薛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异议人正光生态科技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正光生态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正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欢书 记 员 陈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