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杨X、吴旻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杨某,吴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3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地址:玉林市民主中路257号。负责人彭春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钊,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吴旻,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杨某、吴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正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