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卓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卓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166号原告:王丽,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卓荷英,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丽为与被告卓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卓荷英归还原告王丽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1日,被告卓荷英向原告王丽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卓荷英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荷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丽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卓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