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光强与高书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强,高书东,窦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光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书东,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窦圣君,女,1968年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小学教师,住山东省东平县。上诉人刘光强因与被上诉人高书东、原审被告窦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光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经一审法院及本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电话不通之原因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光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 飞审判员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