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745号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唐伦胜,职务不祥。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不祥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赔偿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民初130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价值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