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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国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政,张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600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政。被执行人张亚强。申请执行人许国政与被执行人张亚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45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许国政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6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亚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2017年6月28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亚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468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国政释明被执行人张亚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许国政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亚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亚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国政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