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唐某1、周某等与叶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周某,唐某2,叶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560号原告:唐某1,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周某(JEWWENDY),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原告:唐某2,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白、冯正家,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1937年8月1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唐某1、周某、唐某2与被告叶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周某、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1、周某、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何少卿遗下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魁星巷17号房屋依法由原告唐某1、周某、唐某2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生效后,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给三原告。事实和理由:何少卿又名何八,其××××年左右与叶调结婚,叶某是叶调与前妻的女儿。叶调于1948年去世。何八于××××年左右与唐信结婚,原告唐某2是唐信与何少卿所生的儿子。原告唐某1、唐婉惠(周某)是唐信与前妻何桂玲所生的女儿,何桂玲于1952年去世。何八与唐信结婚后,与三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唐某1、唐婉惠到美国定居后,接唐信与何八到美国居住,后唐信与何八在美国生活不惯,唐某1接两老回广州居住,并赡养两老。叶某没有与唐信、何八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赡养唐信与何八的义务,早在八十年代之前,叶某与何八早已没有联系,何八也不知叶某的下落。何八以何少卿的名义于1952年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魁星巷17号房屋,该房屋是平房,且是木屋,故该屋改建后,于1993年5月取得房地产证。何少卿于2005年3月10日去世。唐信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唐信与何八生前均与三原告共同生活居住,三原告对唐信与何八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叶某不是唐信的女儿,与何八也没有形成扶养义务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原告唐某1、周某、唐某2与唐信是何八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因唐信已去世,其应继承何八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子女即其合法继承人唐某1、周某、唐某2继承。请法院支持三原告的请求。被告叶某无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何少卿(又叫何八)于1951年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魁星巷17号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该房屋于1993年改建,于1996年再办理了房地产证,登记在被继承人何少卿名下。被继承人何少卿于××××年左右与叶调结婚,被告叶某(1983年迁往香港)是叶调与前妻的女儿。叶调约于1948年死亡。何少卿于××××年与唐信结婚,婚后生育原告唐某2。原告唐某1、周某(曾用名:唐婉惠)是唐信与前妻何桂玲(1952年死亡)所生的女儿。唐信、何少卿的生活主要由三原告照顾,死后丧葬的事宜也由三原告负责。何少卿于2005年3月死亡,唐信于2015年6月死亡,何少卿、唐信无立下遗嘱。何少卿、唐信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何少卿的1956年个人档案载有:女,叶某,21岁。何少卿的1971年个人档案载有:前夫女:叶某在宝源中约60号,前夫女婿……。本案庭审后,原告申请对本市宝源中约60号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唐某2是何少卿、唐信的儿子,原告唐某1、周某是被继承人何少卿的继子女,被告叶某虽是何少卿的前夫叶调与原配偶所生,何少卿与叶调共同生活时间也不长,但从何少卿的个人档案材料显示何少卿至1971年均认可叶某为其继子女,故被告叶某也是何少卿的继子女。被继承人何少卿遗下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魁星巷17号房屋,原告唐某2、唐某1、周某、被告叶某均应有继承权,考虑到三原告对何少卿、唐信的生养死葬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对何少卿的上述遗产应予多分,由原告唐某2、唐某1、周某各继承4/13的产权份额,被告叶某继承1/13的产权份额。原告主张被告叶某没有与唐信、何少卿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赡养唐信、何少卿的义务,对何少卿上述房屋无继承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庭审后要求对本市宝源中约60号房产情况进行调查的意见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不予采纳。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何少卿遗下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魁星巷17号房屋,由原告唐某2、唐某1、周某(JEWWENDY)各继承该房屋的4/13产权份额,被告叶某继承该房屋1/13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11839元,由原告唐某2、唐某1、周某(JEWWENDY)各负担3643元,被告叶某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唐某2、唐某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原告周某(JEWWENDY)、被告叶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梁智东人民陪审员 钟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素燕陈离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