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瑞玉、林松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瑞玉,林松涛,陈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84号之一被执行人程瑞玉,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松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榜,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程瑞玉、林松涛、陈金榜诉讼费征收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瑞玉、林松涛、陈金榜缴纳诉讼费人民币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一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瑞玉、林松涛、陈金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陈金榜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七百五十元六角七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燊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