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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友香与唐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香,唐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友香,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唐万华,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香与被执行人唐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已查封被执行人唐万华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刁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