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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王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王永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16号原告:张国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浩,男。原告张国林与被告王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国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智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