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王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王永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16号原告:张国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浩,男。原告张国林与被告王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国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智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