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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瑛、高春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547号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傲霜,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瑛、高春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成都市福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安宁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