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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菁敏与曹林、骆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菁敏,曹林,骆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罗菁敏,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林,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小兰,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菁敏与被执行人曹林、骆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罗菁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菁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