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6楼D、G区,组织机构代码19219039-7。法定代表人尹剑辉,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波、郭晓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朝阳山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935-6。法定代表人刘皓,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应支付申请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9238元,负担执行费77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