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叶芬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叶芬,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5行初96号原告戴叶芬,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陈晓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法定代表人孙义为,男,局长。原告戴叶芬诉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叶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叶芬负担。审 判 长 陈剑锋人民陪审员 侯 丽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