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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关林、唐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关林,唐瑞萍,王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关林,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唐瑞萍,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春法,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李关林与被执行人唐瑞萍;王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关林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瑞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关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春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王春法名下浙A×××××车辆已另案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李关林申请(2017)浙1123执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