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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和平、郑福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和平,郑福来,陈沣艺,陈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郑福来,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沣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小虹,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福来、蔡和平与被执行人陈沣艺、陈小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