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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仟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仟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9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仟维,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仟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侯仟维酒后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内时,因倒车与孙某相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被告人侯仟维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侯仟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mg/100ml。经认定,侯仟维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民事问题已解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仟维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仟维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侯仟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仟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侯仟维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仟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