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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超波与郑城炜、叶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波,郑城炜,叶秋美,郑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904号原告:朱超波,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城炜,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被告:叶秋美,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被告:郑水平,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原告朱超波诉被告郑城炜、叶秋美、郑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朱超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超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