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高程、林双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高程,林双合,李雪林,傅品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高程,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林双合,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李雪林,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傅品珠,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326执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傅品珠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上下林安置地块10号楼第三单元401室房屋[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5)字第139**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品珠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上下林安置地块10号楼第三单元4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